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管理办法的
有效实施,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落实,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
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
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
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
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到账时间、金额、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
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
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足第十
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
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
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安全性高,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
(三)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公告以下
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
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见后方可使用。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
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
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
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
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
已经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
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办法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 “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