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国内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章制度及
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内容实施独
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使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加强内部管理,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成员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室,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公司审计监察室直接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五条 审计监察室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
成审计组,或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第六条 审计监察室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采取定
期或不定期方式,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计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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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并提交检查报告: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各成员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
计;
(八)组织对公司及成员企业基建工程、大修及技改项目进行审计;
(九)组织对公司及成员企业物资采购和管理进行审计;
(十)组织对公司及成员企业重要合同、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
(十一)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十三)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监察室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必须具
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
行内部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
律约束,努力提高审计水平,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其所出具的审计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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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均列入审计监察室部门费
用。
第三章 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在审计范围内,审计监察室的工作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如实提供生产经营计划、财
务计划、预算、决算、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检
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
等相关资料;
(三)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并索取资料;
(五)根据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对阻挠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
(七)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领导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室应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
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年度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内
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审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审计工作的复
杂程度确定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室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并指定小组组长。审计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
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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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室在实施重大项目审计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
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
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七条 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安排首日审计会议,提出有关审
计工作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汇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审核、观察、监盘、
询问、函证、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等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
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如实记录审
计发现,提出审计建议。
审计监察室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审计监察室负责人对审
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编制审计
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
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
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组组长及相关人员应
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如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视为无效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即审计小组组长、审计机构负责
人和主管审计的公司领导依次分别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报告
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复核人员复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室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公司管理层。被审
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室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
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内部审计档案的
保存时间不得小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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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
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室应安排必要的后续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
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组织的业务
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领
导或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
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审计监察室根据情节轻重可向公司提出各类处罚建议,报
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一)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
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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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察室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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