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后到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存在买卖公司
股票行为。经公司核查,并结合上述 4 名拟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其不存在
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基于审慎性原则,该 4 名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同时另有 1 名股权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86 人调整为 81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
数量由 500.00 万份调整为 477.0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