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4-047 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江鸿盛”)、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和浙江鸿安新
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安”)。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鸿盛提供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人民币 2 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为浙江染化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人民币 3 亿元及其
利息、费用等;为浙江鸿安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
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 0 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对象浙江鸿安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投
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京银行”)签署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
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人民币 2 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
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人民
币 3 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工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安融资授信事宜提
供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 19.27
亿元,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 26.91 亿元,为浙江鸿安提供担保余
额共计人民币 0 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
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2024 年 5 月 11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8,420 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
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3 年末(经审计) 2024 年 9 月末(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956,035.97 1,987,717.95
负债总额 905,709.47 871,497.34
其中:贷款余额 210,600.00 192,900.00
流动负债 790,815.57 860,214.88
归母净资产 1,050,326.50 1,116,220.61
项 目 2023 年全年(经审计) 2024 年 1 至 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89,288.87 229,330.86
归母净利润 97,806.07 66,020.49
(二)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怀庆
注册资本:354 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
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3 年末(经审计) 2024 年 9 月末(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05,995.40 777,741.90
负债总额 799,887.04 535,100.36
其中:贷款余额 287,890.00 187,100.00
流动负债 645,576.26 476,920.16
归母净资产 287,698.56 242,641.54
项 目 2023 年全年(经审计) 2024 年 1 至 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06,243.03 210,461.10
归母净利润 7,350.05 -2,396.20
(三)浙江鸿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景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
可类化工产品);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浙江鸿安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3 年末(经审计) 2024 年 9 月末(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141.26 15,058.93
负债总额 11,881.70 16,143.19
其中:贷款余额 0.00 0.00
流动负债 11,881.70 16,143.19
归母净资产 -740.44 -1,084.26
项 目 2023 年全年(经审计) 2024 年 1 至 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0.00 0.00
归母净利润 -175.95 -339.18
注:上述被担保对象,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
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
(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
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本
合同所述授信合同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 2024 年 12 月 5 日至 2025 年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
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
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人民币 2 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
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
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
上述担保范围中。
带责任保证担。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
(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
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本
合同所述授信合同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 2024 年 12 月 5 日至 2025 年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
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
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人民币 3 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
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
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
上述担保范围中。
带责任保证担。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安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依据与浙江
鸿安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
/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
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
其它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浙江鸿安的债权,无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
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余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
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
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目
前上述公司经营正常,其中浙江鸿安前期处在新产品研发投入期,尚未产生收入,
预计明年实现盈亏平衡,因此对上述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
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
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
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
总余额为人民币 93.80 亿元,占公司 2023 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