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
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防范和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
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
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
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
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
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管理部和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各自权限与职责,以定期或
不定期方式检查、监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
发生。
第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
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签订相关使用协议,收取合理
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
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和责任,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
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
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各种切实有效措施,
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汇报情况,
必要时,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
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启动罢免程序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关
联交易”等词语的含义与《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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