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64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本次董事会、监事会
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万仁春先生、刘钧先生、
冯颖盈女士、杨学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叶晓
东先生、蒋培登先生、黄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蒋培
登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告附件。
根据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且无异议后方可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
选举事宜,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选举将分别以累计投票制方式进行。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自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
期三年。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张昌盛
先生、张晓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告附件。
上述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
监事唐春龙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将采
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自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
任,任期三年。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的要求,不存在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
形,该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其他情
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个人品德和职业
素养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上述换届事项前,仍由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与《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
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万仁春先生,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邮电大学电
子设备结构专业本科毕业,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6 年 3 月,任邮电部第十研究所电源研究部项目经理;1996 年 3 月
至 2000 年 3 月,历任深圳市华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常务副总监、中
试部总监、人力资源部副总监;2000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艾默生网络能源
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2009 年 9 月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现任公司
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万仁春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 80,934,338 股,通过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
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上述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通过国泰君安君
享科创板威迈斯 2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
外,万仁春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刘钧先生,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哈尔滨理工大学电
机及其控制专业硕士,清华大学 EMBA,高级工程师。1998 年 5 月至 2000 年 3
月,任深圳市华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2000 年 3 月至 2011 年 3 月,历任
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研发部工程师、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研发部总监及市
场部总监,2011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刘钧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7,379,309 股,通过深
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
斯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刘钧先生
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
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冯颖盈女士,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京航空航天大
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专业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工程师。2006 年 4 月至 2011 年 12 月,历任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研发
工程师、研发高级工程师、汽车电源开发部经理、汽车电源开发部总工程师;2011
年 12 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项目经理、研发部总监、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冯颖盈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6,077,477 股,通过
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
迈斯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冯颖盈
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
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杨学锋先生,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武汉科技大学计
算机科学专业硕士,高级工程师。2001 年 8 月至 2008 年 6 月,历任艾默生网络
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师、项目经理;2008 年 8 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部副总监、供
应链总监、深圳研发中心总监、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杨学锋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5,837,271 股,通过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杨学锋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黄云先生,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6 年 8 月至 1991 年 10 月,任武汉材料保护研
究所助理工程师;1991 年 12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深圳和平通信工业总公司工
程师;1993 年 9 月至 1997 年 6 月,任深圳泰康信公司工程师;1998 年 10 月至
新技术产业协会秘书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黄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
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蒋培登先生,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湖南农业大学会
计学专业本科毕业,注册会计师。2011 年 8 月至 2018 年 4 月,历任深圳日浩会
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常务副所长;2018 年 4 月至 2018 年 12 月,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总监;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6
月,历任深圳天晨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主任会计师、所长;2021 年 6 月至
今,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21 年 10 月至今,任深圳
天晨致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10 月,任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12 月至今,
任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9 月至今,任深圳市显盈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蒋培登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
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叶晓东先生,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人民大学民
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结业,具备律师执业资格。1988 年 7 月至 1992 年 7 月,任江
西大学(现南昌大学)助教;1988 年 7 月至 1992 年 7 月,任江西省第二律师事
务所兼职律师;1992 年 11 月至 1995 年 4 月,任深圳市华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
顾问,1992 年 8 月至 1998 年 11 月,任深圳市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室法律顾问;1998 年 12 月至 2001 年 10 月,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 11 月至 2008 年 9 月,任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8 年 10 月至今,任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0 年 10 月至今,任深圳宜美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叶晓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
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张昌盛先生,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电
力电子与电气传动专业硕士,高级工程师。2005 年 6 月至 2009 年 3 月,任艾默
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师;2009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公司项目经理;
统架构师;2017 年 12 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部总工程师、硬件总工程师兼硬件
产品经理;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硬件应用开发总工程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张昌盛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深圳特浦斯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 1 号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张昌盛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
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晓卫先生,198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郑州航空工业管
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毕业。2002 年 11 月至 2004 年 5 月,任立维腾电
子(东莞)有限公司仓库班长,2004 年 5 月至 2006 年 7 月,任环旭电子(深圳)
有限公司仓库组长,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11 月任深圳市蔚科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计划员,2007 年 11 月至 2009 年 7 月任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员,2010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高级项目管理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张晓卫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深圳特浦斯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张晓卫先生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
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