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4-079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 2024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办法》的规定。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
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70 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
计师人数:147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审计客户家数:436 家。
审计客户所在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
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该公司同行业(制造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68 家。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8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
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系列案。大华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
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事务所将积极配
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事务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
华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
施 34 次、自律监管措施 6 次、纪律处分 2 次;119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
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44 次、自律监管措施 8 次、
纪律处分 4 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梁粱,2007 年 7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 年 9 月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16 年 6 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4 年 4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5 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王千,2022 年 3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 年 7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8 年 11 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18 年 11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2 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李海成,2002 年 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00 年 1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2 年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
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
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本期审计费用 118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 100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 18 万元。
系按照大华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
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
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年报审计费用 100 万元,本期年报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保持一致。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公
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大华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
了充分了解,在查阅其所有的资格证照、诚信记录和相关信息后,审计委员会认
为大华事务所具备审计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因此,同意公
司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