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新材: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制定)

证券之星 2024-12-03 22: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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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
           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
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
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对同时开立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
户的,其持股需合并计算,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
配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含总工程师、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证券
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下列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
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三条 董监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因离婚分
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
的物的衍生品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申报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监事(总经理)
办公室提供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并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
申报其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
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的,适用本制度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规定;
  (二)通过大宗交易执行的,适用本制度关于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制度关于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
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当天通知公司董监事(总经理)办公室并提供以下材料,董监事
(总经理)办公室应在股份变动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
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
分外,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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