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动力: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03 19: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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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重大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
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和 ESG 工作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
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相关政策及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 ESG 相关重要事项,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 ESG 报告等披露
文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关于投资事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决策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一条 ESG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关于 ESG 事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向 ESG 工作小组上报公司 ESG 相关资料;
  (二)由 ESG 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形成相关年度报告,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
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下设的工作小组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相关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
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相关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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