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智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4-12-03 03: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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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二四年十二月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
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等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日常生
产经营相关的除外)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
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
比上升。
  (二)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超过上年净利润金
额的50%的,为差异较大;披露“以上”的,默认为上浮不超过50%,实际业绩如
超出此限,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间的,区间(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50%)上
下浮动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露“左右”的,亦上下浮动20%,
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
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及披露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
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
体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
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
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若存在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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