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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书
致: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阿特斯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有效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
计划,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
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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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
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
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
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公司
就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4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4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10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公告
编号:2024-058)。
(四)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4年10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61)。
(六)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份额的
议案》及《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
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相关事项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 2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失去激励资格,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次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公司董事会同
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745 人调整为 725
人,因离职等原因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作废,首次授予股数由
比例为20%。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如下: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 司 未 发 生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右述任一情
形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 励 对 象 未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发生右述任
一情形
的;
根据《激励计划》,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406736 号)和《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408899 号)、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公司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
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
象实施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
(三)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
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授予价格每股 5.56 元向符合条件的 725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 5,400.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等与首次授予事项相关的文件。随着首次授予的进行,公司尚
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随着首次授予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
随着首次授予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