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 关于提前接管吉泰农牧经营管理权和提前履行业绩补偿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30 11: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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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4-122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接管吉泰农牧经营管理权和
      提前履行业绩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接管吉泰农牧经营管理权和提
前履行业绩补偿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业绩承诺及完成情况
收购湖南省吉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55%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湖南省吉泰农
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泰农牧”或“标的公司”)股东谢新跃、周卫华、
谢惠文、潍坊农之沐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交易各
方同意交易对价以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基础,各方协商确定,公司以自有资
金 11,000 万元收购吉泰农牧 55%的股权。
潍坊农之沐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作出如下业绩承诺及补偿约定:
  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为本协议签署后的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即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每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 1500 万元、1800 万元、2000 万元、2200 万元、2500 万元,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 10000 万元人民币。
  若五年业绩承诺期满,标的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根
据本协议触发业绩补偿的,甲方应当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确定应补偿的现金数额:
  现金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
/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款,但补偿金额不超过标的资产
交易对价款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 55%股份对应净资产之间的差额。
   根据吉泰农牧《审计报告》,吉泰农牧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分别实现
净利润-2,562.28 万元、-1,060.32 万元、-2,237.90 万元;2024 年 1-10 月吉泰农牧
未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490 万元,2021 年至 2024 年 10 月累计实现净利润-5,370.5
万元。
   吉泰农牧未完成业绩承诺的主要原因系:
                    (1)吉泰农牧以生产、销售黄羽鸡
苗为主营业务,近几年黄羽鸡市场发生巨大变化,据中国畜牧业协会禽业分会的
统计,黄羽鸡全国饲养规模不断下降,养殖市场逐步萎缩;2019 年全国黄羽鸡
的出栏量 49 亿只,占全国肉鸡出栏量的 29%,而 2023 年全国黄羽鸡的出栏量
                                           (2)受疫情
影响的消费下降以及受到养殖周期的影响,吉泰农牧未能适应市场变化及时进行
生产经营调整。
的资产交易对价款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 55%股份对应净资产之间的差
额,即 5,106.64 万元(11,000 万元-10,715.19 万元*55%)。
   二、关于提前接管吉泰农牧经营管理权和提前履行业绩补偿的方案
   自 2021 年以来吉泰农牧连续亏损,吉泰农牧原股东谢新跃、周卫华、谢惠
文预计无法完成业绩承诺,若是继续由吉泰农牧原经营管理团队负责生产经营管
理,预计经营不会有较大改善。为维护上市公司的权益,公司董事会拟提前接管
吉泰农牧经营管理权,通过由公司委派管理人员接管吉泰农牧等多种形式实现吉
泰农牧的逐步转型,增强吉泰农牧的盈利能力。
   鉴于吉泰农牧原股东潍坊农之沐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为
谢新跃、有限合伙人为周卫华)已注销,经公司与吉泰农牧原股东谢新跃、周卫
华、谢惠文协商一致,由吉泰农牧原股东谢新跃、周卫华、谢惠文向公司支付业
绩补偿款 5,106.64 万元,并签署提前履行业绩补偿的相关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对方基本情况
   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430203196912******,住所:株洲市石峰区万泥
查询,谢新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430203197608******,住所:株洲市石峰区万泥
执行人”。
  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430203200010******,住所:株洲市石峰区万泥
执行人”。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1:谢新跃
  乙方 2:周卫华
  乙方 3:谢惠文
  (甲方与乙方以下合称“双方”,乙方 1、乙方 2、乙方 3 以下合称“乙方”)
                     “第 7 条 业绩承诺及超额奖励”
  (1)双方一致同意,依据《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乙方共同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 5,106.64 万元.
  (2)因潍坊农之沐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后更名为“芜湖农之沐农业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已清算注销,其中,乙方 1 为潍坊农之沐农业科技中心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乙方 2 为潍坊农之沐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有限
合伙人,潍坊农之沐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按《股权转让协议》应承担的业
绩补偿义务由乙方共同承担。
  (3)与本次业绩补偿相关的税费等,由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
承担。
  (4)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负有大额资产和大额债务变动告知义务,若
乙方现金、股票、债权、对外投资股权等情况变化及诉讼仲裁等可能影响乙方履
行能力的事项,应当提前告知甲方。若乙方存在以下行为,甲方有权通过诉讼、
财产保全等措施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业绩补偿款(无论支付期限是否届满),
以维护甲方的权益: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的;
  乙方存在藏匿资产、对外大额投资、借款等甲方判断可能影响乙方履行能力
的情况;
  乙方未按照《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泰农牧原股东相关事项专题会
会议纪要》执行的;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债权、股权
转让等)未经过甲方同意的;
  乙方存在未履行大额资产、大额债务等变动告知义务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
他违约行为。
  (5)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
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因本协议
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以及甲方有权权力机构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提前接管吉泰农牧经营管理权、吉泰农牧原股东提前履行业绩补偿,
是根据目前相关业务的经营环境变化做出的合理决策,能够更好地发挥公司与吉
泰农牧的协同效应,更好地整合资源,改善经营业绩,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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