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0974 证券简称:凯大催化 公告编号:2024-088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 21,849,522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34%,可交
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5 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是否为
控股股
本次解除
股东姓 东、实 董事、监事、高 本次解 尚未解除限
序 本次解除限售 限售股数
名或名 际控制 级管理人员任职 限售原 售的股票数
号 登记股票数量 占公司总
称 人或其 情况 因 量
股本比例
一致行
动人
杭州仁
旭投资
业(有限
合伙)
合计 — 21,849,522 13.34% 35,027,082
注:解除限售原因:
A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
B 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
C 自愿限售解除限售
D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 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F 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G 其他(具体原因:林桂燕通过杭州仁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 380,000 股公
司股份,其中林桂燕持有股份总数的 75%,共计 285,000 股公司股份继续限售。)
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4.2 和 2.4.3 条、《北
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1 号—
—申报与审核》第十三条进行自愿限售,自愿限售期间为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
票自愿限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到 2024 年 3 月 7 日,上述主体自愿限售股份限售期原本已届满。
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触发了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的相关承诺,承诺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限
售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到期后方可解除锁定,延长后锁定期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根据《上市规则》第 2.4.3 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
,上述相关主体按照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解除限售。
不得转让。”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数量(股) 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128,772,918 78.62%
有限售条件的 3、其他法人 285,000 0.17%
股份 4、限制性股票 0 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35,027,082 21.38%
总股本 163,800,000 100.00%
注:如公司近期办理过新增股份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以新增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为准。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限
售股份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
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的承诺,延长后锁定期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除上述承诺外,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其他约定、承诺的限售股
份。本次相关主体所持公司股份已达到解锁条件,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股票办理股票解除限售登记。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的减
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限售股份数据表》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解限售申请书》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