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 ST曙光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30 07: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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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简称:ST 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4-099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 年 11 月 29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800.0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22 元/股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辽宁曙光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0 万股,授予价
格为 1.22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就本
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等发表了明确意见。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
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11 月 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辽宁曙
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
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2024 年 11 月 8 日,
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辽宁曙光汽
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自查情况的公告》。
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00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2 元/股。同日,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
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
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
规定,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11 月 29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为 1.22 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
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
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拟
                                             占授予时股本总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出全部权益数
                                               额的比例
                       (万股)         量的比例
 李全栋            总裁     120.00      12.00%      0.18%
 马浩旗     副总裁、财务总监       40.00       4.00%      0.06%
 连江             副总裁     60.00       6.00%      0.09%
 白晓亮            副总裁     40.00       4.00%      0.06%
 臧志斌          董事会秘书     40.00       4.00%      0.06%
 核心业务(技术)/管理人员
       (75 人)
         预留            200.00       20.00%     0.30%
         合计            1,000.00    100.00%     1.48%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权益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
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监事会核实,认为:
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2 元/
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经核实,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
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
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
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
公司根据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以 2024
年 11 月 29 日收盘数据进行测算,公司首次授予的 800.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 1,640.00 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总成本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
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
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
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
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
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
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
记事项。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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