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建議委任董事公告
中 國 冶 金 科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合 稱「本 集 團」)
董 事 會(「董 事 會」)於 2024 年 11 月 29 日 舉 行 會 議,審 議 通 過 了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中 國 冶 金 科 工 集 團 有 限 公 司(「中 冶 集 團」)提 名 白 小 虎 先 生(「白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第 三 屆 董 事 會 執 行 董 事 的 議 案、提 名 周 國 萍 女 士(「周 女 士」)為
本 公 司 第 三 屆 董 事 會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議 案,並 同 意 將 上 述 議 案 提 交
本 公 司 臨 時 股 東 大 會(「臨 時 股 東 大 會」)審 議 批 准。本 公 司 將 適 時 向 本 公
司 股 東(「股 東」)寄 發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通 知,並 於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結 束 後 就 董
事 變 更 及 各 董 事 會 委 員 會 組 成 變 更 另 行 刊 發 公 告。
白先生之履歷詳情
白 先 生,1968 年 1 月 生,中 國 國 籍,無 境 外 居 留 權,現 任 本 公 司 黨 委 常 委、
副 總 裁。白 先 生 歷 任 上 海 寶 冶 建 設 公 司 工 程 經 營 部 副 總 經 濟 師、市 場 營
銷 部 副 處 長、廣 州 大 學 城 項 目 部 副 經 理、廣 州 分 公 司 經 理 兼 廣 州 大 學 城
工 程 項 目 部 經 理、華 南 分 公 司 總 經 理、廣 州 分 公 司 總 經 理、黨 總 支 書 記,
上 海 寶 冶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助 理 兼 工 程 總 承 包 部 部 長,上 海 寶 冶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中 國 中 冶 河 南 分 公 司 總 經 理。2015 年 10 月 至 2016
年 10 月,先 後 任 中 冶 東 方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總 經 理、黨 委 副 書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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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 委 書 記,中 國 中 冶 河 南 分 公 司 總 經 理;2016 年 10 月 至 2017 年 3 月,任 上
海 寶 冶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總 經 理、黨 委 副 書 記,中 冶 東 方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總 經 理、黨 委 書 記,中 國 中 冶 河 南 分 公 司 總 經 理;2017 年 3 月
至 2020 年 10 月,任 上 海 寶 冶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黨 委 書 記;2020 年 8 月
起,任 本 公 司 副 總 裁。白 先 生 畢 業 於 西 安 冶 金 建 築 學 院 自 控 系 工 業 電 氣
自 動 化 專 業,獲 工 學 學 士 學 位,是 正 高 級 工 程 師、高 級 經 濟 師。
周女士之履歷詳情
周 女 士,1960 年 2 月 生,中 國 國 籍,無 境 外 居 留 權。周 女 士 自 1992 年 3 月 至
部、計 劃 財 務 部 主 任 助 理 兼 處 長;1996 年 9 月 至 1999 年 10 月 任 中 國 建 材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計 劃 財 務 部、資 金 管 理 部 副 經 理;1999 年 10 月 至 2003 年 10 月,
先 後 任 中 國 建 材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計 劃 財 務 部、財 務 部 經 理、財 務 部 總 經 理;
年 12 月 至 2015 年 1 月,任 中 國 建 材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濟 師;2015 年 1 月 至
月 至 2020 年 2 月,任 中 國 建 材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濟 師。周 女 士 大 學 畢 業
於 武 漢 建 築 材 料 工 業 學 院 建 材 機 械 專 業,獲 工 學 學 士 學 位,後 在 廈 門 大
學 獲 得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是 教 授 級 高 級 工 程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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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董事候選人的董事酬金事宜將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及股東大會
授 權(如 需)執 行。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的 具 體 薪 酬 可 參 閱 本 公 司 年 報。如 董
事 候 選 人 在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上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董 事,其 各 自 任 期 將 自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通 過 決 議 之 日 起 至 第 三 屆 董 事 會 任 期 屆 滿 時 止,但 須 遵 守
中 國 法 律 法 規 對 獨 立 董 事 最 長 任 期 的 規 定。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於 本 公 告 日 期,白 先 生、周 女 士 已 確 認 彼 等 (i) 並 無
擔 任 本 集 團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的 其 他 職 務;(ii) 與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關 係;及 (iii) 並 無 於 過 去 三 年 擔 任
任 何 上 市 公 司 的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職 務。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白 先 生、周 女 士
並 無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中 擁 有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第 XV 部 所
界 定 的 任 何 權 益;白 先 生、周 女 士 未 受 過 國 務 院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及 其
他 有 關 部 門 的 處 罰 或 證 券 交 易 所 懲 戒。周 女 士 已 確 認 其 符 合《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上 市 規 則」)第 3.13 條 所 載 的 獨 立 標 準。
白 先 生、周 女 士 與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利 益 衝 突,也 不 存 在 相 關 法 律 法 規、規
則 規 定 的 不 得 擔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的 情 形。此 外,以 上 董 事 候 選 人 提 名 並
沒 有 任 何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 條 的 規 定 而 須 予 披 露 的 其 他 資 料,亦
沒 有 任 何 須 提 請 股 東 注 意 的 事 項。
提名政策及程序
提 名 委 員 會 在 檢 討 董 事 會 架 構 時,會 從 多 個 方 面 考 慮 董 事 會 成 員 的 多 元 化,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文 化、性 別、教 育 背 景、專 業 經 驗、技 能 及 知 識 等。董 事 會
成 員 的 聘 任 均 以 用 人 唯 才 為 原 則,並 在 考 慮 具 體 人 選 時,盡 可 能 按 照 董
事 會 整 體 運 作 所 需 要 的 才 能、技 能 及 經 驗 水 平 而 作 出,以 保 持 董 事 會 成
員 的 適 當 平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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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名 委 員 會 認 為,白 先 生 具 備 擔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的 資 格 和 能 力;周 女 士 具
有 豐 富 的 專 業 知 識,熟 悉 相 關 法 律、行 政 法 規、規 章 與 規 則,具 備 履 行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職 責 所 必 需 的 時 間 和 精 力,其 任 職 資 格、教 育 背 景、
工 作 經 歷、業 務 能 力 符 合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任 職 要 求,且 能 夠 推 動
董 事 會 實 現 多 元 化 目 標。有 鑑 於 此,提 名 委 員 會 於 2024 年 11 月 29 日 提 名
白 先 生、周 女 士 供 董 事 會 向 股 東 推 薦 於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上 選 任。
承董事會命
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王震
聯席公司秘書
北 京,中 國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包 括 執 行 董 事:陳 建 光 先 生;非 執 行 董 事:
郎 加 先 生 及 閆 愛 中 先 生(職 工 代 表 董 事);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周 紀 昌
先 生、劉 力 先 生 及 吳 嘉 寧 先 生。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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