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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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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亚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
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方式、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 14:00 如期在浙江省温州市乐
清市北白象镇赖宅智能产业园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11 月
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7 名,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3,397,5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53.4687%。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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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
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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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