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2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定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
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工业园陆藕东路182号F412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上午9:15-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
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人,代表
公司股份数为40,505,03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0.2525%。
共计6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822,3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9112%。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2,206,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141%;反对8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0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604%;
反对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44%;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马玲玉
经办律师:
杨度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