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莱: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28 18: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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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在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遇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会议,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
通知。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会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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