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物流: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22 17: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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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
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
以及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
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 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符合《公
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相关责任人
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
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 与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五)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部。
  财务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
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对外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直接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或接报其他部门转报的担
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复审,拟定调查报告,进行风
险评估并提出对外担保是否可行的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查及审批
  第九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后报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核后,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
况、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
行充分分析。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补充。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
不得通过为该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 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
政策的;
  (四)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五)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六)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或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七)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企业。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事项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
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除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对外提供的其他担保应当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五章   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具体。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应会同公司相关部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
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
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
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
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
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六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执行与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及时通报监事会。监事会要严格
检查该担保是否按本制度履行了相关审查、审批、决议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建立对外担保档案制度,对担保合同、资料及时进行
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
效。由专人负责担保合同的跟踪管理以及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公司
重大变化信息的收集与记录,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部与各部门应当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动、
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
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持续跟踪评估担保的风险程度。
  第二十条 如出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董事会有义务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对外担保的
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
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如需履行担保责任,须报董事会批准,在向债权人履行了
担保责任后公司应当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等有效措施追偿。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
当拒绝对增加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
任。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
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第二十六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责
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过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时,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
债务人追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无视
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或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就擅自承担
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间”、“以下”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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