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吉林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
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规定,对吉电股份调整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吉林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690 号),同
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37,062,452 股,发行价格为 5.08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 4,252,277,256.1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验〔2024〕1-18 号《验证
报告》、天健验〔2024〕1-19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按照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538,500,000.00 元(含本数)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
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在最
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
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
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公司按照实际募集资金
情况对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做出如下相应调整:
单位:万元
调整后募集
序 项目投资 募集资金计
募集资金项目 资金计划使
号 总金额 划使用金额
用金额
扶余市三井子风电场五期 10 万千瓦风电
项目
白城绿电产业示范园配套电源一期 10 万
千瓦风电项目
合计 891,693.09 553,850.00 418,483.66
三、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调整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于调整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
等情况,对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意见
于调整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此次调整是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情况做出,符合公司
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符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本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审查意见:
经审查,本次调整是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
发展需要结合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作出的决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
发展需要结合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进行调整。
四、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吉电股份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
审查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保荐人对吉电股份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百权 谢 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