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新材”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
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8 号),公司于 2023 年
人民币 12,381.41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0,538.59 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
人民币肆仟万元整(?40,00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6,538.59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3230Z0227 号”
《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
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
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
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累计已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年产 10 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
项目
合计 90,000.00 36,115.87
注:“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包含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
年产 10 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包含一期项目及二期项目,年产 10 万吨
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的一期项目已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延期实施、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及内部投资结构调
整并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对“年产 10 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的内
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新增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年产 10 万
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为该募投项目中“环丁二酮装置及环
丁二醇装置”的实际建设需要实施中试研究。
三、关于“年产 10 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一)实施地点的新增情况
新增前 新增后
募投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年产 10 万吨有机酸 宁夏港兴 宁夏港兴 宁夏吴忠市、
宁夏吴忠市
及衍生产品项目 恒兴新材 恒兴新材 山东济宁市
(二)新增实施地点的原因
由于募投项目“年产 10 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中拟筹建的“环丁二
酮装置及环丁二醇装置”属于国内创新性生产装置,根据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上
述产线建设需要增加中试研究。环丁二醇等产品作为公司重要有机酸类产品的下
游产品,该产线的建设对加快公司产品一体化进程、推动国内下游新型聚酯材料
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环丁二酮装置及环丁二醇装置”的产业化进程,为恒
兴新材及宁夏港兴相关人员参与中试项目增强便捷性,公司拟新增山东省济宁市
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市新材料产业园区(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衡兴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所在地)作为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除此之外,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建
设内容、实施方式等无变化。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是公司为加快募投项目的产业化进度、保障
募投项目的有效管理和实施做出的合理安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及募集资
金使用安排,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 2024 年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
施地点,是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做出的合理安排,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助于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及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和公司整体的市场竞争实力。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
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
地点是基于该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做出的合理安排,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
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夏静波 田 昕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