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2 证券简称:泉峰汽车 公告编号:2024-061
转债代码:113629 转债简称:泉峰转债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泉峰汽车精密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
安徽”)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的本金最高余额
合计为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截至 2024 年 11 月 17 日,已实际为其提供的
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63,206.91 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人泉峰安徽的资产负债率超 70%,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敬请投
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马鞍
山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整。
称“中国银行江宁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
币 10,000 万元整。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为满足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子公司的生
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1 亿欧元和 25 亿元
人民币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
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
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担保额度的
公告》。
公司本次为泉峰安徽提供本金最高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担保
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
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
电机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
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模具制造;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零
配件销售;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
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单位:万元人民币
财务指标 2024 年 9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65,844.24 233,779.10
负债总额 219,529.04 171,451.64
流动负债总额 161,782.83 127,480.20
资产净额 46,315.20 62,327.47
营业收入 58,931.32 53,771.27
净利润 -16,012.27 -12,391.38
注:2023 年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 年
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浦发银行马鞍山支行担保合同
保证人: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浦发银行马鞍山支行
担保的主合同:浦发银行马鞍山支行在自 202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8 日止的期间内与泉峰安徽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
的在先债权(如有)。
担保金额: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
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
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
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保证范围:本合同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
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
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
需补足的保证金。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
“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
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
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
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
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后三年止。
(二)与中国银行江宁支行担保合同
保证人: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江宁支行
担保的主合同:中国银行江宁支行与泉峰安徽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签署的《授
信额度协议》(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自 2024 年 6 月 11 日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
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
期限届满之日。
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在主债
权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
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
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
被清偿时确定。上述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
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
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障业
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上述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财务风险可控,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
响。
五、审批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预计 2024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会授权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4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
币 25 亿元和 1 亿欧元(以 2024 年 11 月 17 日汇率计算,合计约为人民币 326,1
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63,206.91 万元和 4,370.70 万欧元(以 2024 年 1
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
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