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4 证券简称:博汇科技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确保股
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市博
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 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席大
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须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
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二、 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请被核对者给予配
合。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
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 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的,应在签到时向会议
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由会议主持人统筹安排发言。现场要求提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提问时,先举手者先提问;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提
问者。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
称及所持股份总数。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每次发言时
间不超过5分钟,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2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六、 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等回
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
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八、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九、 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表决结果和议程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 会议进行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
为静音状态。本次会议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参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
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 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
加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二、 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11
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博汇科技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2)。
一、 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1 月 26 日 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 会议议程:
量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已连续多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为保证
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司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与天职国际进行充分沟通,天职国际
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 1927 年在上海创建,1986 年复办,2010
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
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 BDO 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 H 股审计资格,并
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 2023 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 278 名、注册会计师 2,533 名、从业人员
总数 10,730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693 名。
立信 2023 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5.16 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 17.65 亿元。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
业、采矿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审计收费总额 8.32 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52 家。
截至 2023 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1.66 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
赔偿限额为 12.50 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起诉(仲 被诉(被仲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结果
裁)人 裁)人 事件 金额
尚余 1,000 多 连带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
金亚科技、周
投资者 2014 年报 万,在诉讼过 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目前生
旭辉、立信
程中 效判决均已履行
一审判决立信对保千里在
保千里、东北 2015 年重组、 12 月 14 日期间因证券虚假陈
投资者 证券、银信评 2015 年报、 80 万元 述行为对投资者所负债务的
估、立信等 2016 年报 1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立信
投保的职业保险 12.5 亿元足
以覆盖赔偿金额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29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涉及从业人员 75 名。
(二)项目信息
开始为本公
注册会计师执 开始从事上市 开始在立信执
项目 姓名 司提供审计
业时间 公司审计时间 业时间
服务时间
项目合伙人 权计伟 2006 年 4 月 2007 年 8 月 2018 年 6 月 2024 年
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彪 2015 年 5 月 2015 年 7 月 2014 年 10 月 2024 年
质量控制复核人 王志勇 2000 年 5 月 2003 年 4 月 2012 年 12 月 2024 年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权计伟
时间 上市公司名称 职务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王彪
时间 上市公司名称 职务
无 / /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王志勇
时间 上市公司名称 职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
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
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
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
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费用 15 万元)。审计费用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
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
因素确定。
本期审计费用较 2023 年度审计费用增长超过 20%,主要原因:一是公司基
于内部管理要求,2024 年新增单独出具母子公司单体年度审计报告需求,审计
工作量相应增加;二是本期审计费用系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收费标准,结
合公司规模、经营状况等实际情况,经履行公开选聘程序后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已连续 6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3 年
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天职国际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
客观性,依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聘任立
信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
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有
关沟通、配合及衔接工作。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博汇科技关于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