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8 证券简称:快可电子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新发路 31 号)
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为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
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18,615.40 万元(含本数)。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在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太阳能光伏行业的利
好政策,助力光伏体系高质量建设。中央政府不断出台政策发起倡议,各级部门亦积
极响应推出一系列配套产业政策支持光伏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形成有利的政策环境。
具体如下所示:
序号 文件名称 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相关内容
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到
《空气质量持续改 2025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
善行动计划》 20%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
比重达 30%左右。
通知要求,规范绿证核发,对全国
风 电( 含分 散式风 电和海 上风
《关于做好可再生
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
能源绿色电力证书 国家发展改革
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
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
再生能源电力消费 家能源局
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
的通知》
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
证,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
立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以
降 碳为 重点 战略方 向的关 键时
《关于推动能耗双 期,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
中央全面深化
改革委员会
双控的意见》 双控制度。把绿色低碳和节能减
排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并实施能
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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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相关内容
力促进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
升 和二 氧化 碳排放 强度持 续下
降。
煤炭消费比重稳步下降,非化石
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
《2023 年能源工作
指导意见》
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
达到 15.3%。全年风电、光伏装机
增加 1.6 亿千瓦左右。
加快智能光伏创新突破,发展具
有优化消除阴影遮挡功率损失、
《关于推动能源电 失配损失、消除热斑、智能控制关
工信部等六部
门
意见》 等功能的智能光伏组件产品,提
升光伏组件轻质化、柔性化、智能
化水平。
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与乡村振兴
《关于促进新时代
国家发改委、 融合发展;推动新能源在工业和
国家能源局 建筑领域应用;引导全社会消费
的实施方案》
新能源等绿色电力。
推 动能 源清 洁低碳 安全高 效利
《关于推进以县城 中共中央办公
用,引导非化石能源消费和分布
式能源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推
化建设的意见》 公厅
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
积极推动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
《“十四五”现代能 国家发改委、
源体系规划》 国家能源局
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关于完善能源绿 创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机
色低碳转型体制机 国家发改委、 制,在农村地区优先支持屋顶分
制和政策措施的意 国家能源局 布式光伏发电以及沼气发电等生
见》 物质能发电接入电网。
在政策支持、市场需求驱动等多重作用下,光伏行业将进入大规模、高质量发展
的阶段,光伏发电年均装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光伏发电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将持续
提升。
太阳能在解决能源可及性和能源结构调整等方面均有独特优势,在国际范围内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清洁能源转型及光伏“平价上网”等有利因素的推动下,光
伏发电将加速取代传统化石能源,完成从补充能源角色向全球能源供应主要来源的转
变,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在全球市场方面,根据 CPIA、Bloomberg NEF 统计及预测数据,2019 年全球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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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新增装机量为 118GW,在多国“碳中和”、清洁能源转型、光伏发电成本持续下降
等因素推动下,预计 2030 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量将达到 839GW,期间年复合增长率
约 20%。
数据来源:CPIA、Bloomberg NEF
在中国市场方面,中国光伏产业经历了“由外到内,再到双循环”的发展历程,
目前已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成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样板。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光伏产业持续受到国家
产业政策的重点支持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市场规模保持稳定增长趋势。根据
CPIA 统计数据,2019 年中国光伏新增装机量为 30.1GW,在“碳达峰、碳中和”政策
目标下,光伏发电经济性日益凸显,到 2023 年中国光伏新增装机量增长至 216.88GW,
期间年复合增长率约 64%。
当前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技术路线在尺寸和封装工艺上以“大尺寸、薄片化”为主
流发展方向。大尺寸组件能增大受光面积、提升功率并摊薄每瓦投资成本,而薄片化
技术可以使太阳能电池组件更加紧凑和轻便,有利于其提高便携、舒适性并拓展应用
场景。在太阳能电池技术路线上,随着 TOPCon、HJT、xBC、钙钛矿等技术的推出,
各大电池片厂商均在力争制备成本不上升的条件下提高光转化效率,使得同等面积的
光伏组件能产生更大的电流和功率。上述技术路线的衍进对光伏接线盒及连接器的电
流承载、运行保护、传输效率、散热性、功率监测等性能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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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线盒及连接器须保持同步技术革新和产品升级,以适配和跟进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技
术发展趋势。
与此同时,随着全球范围内光伏平价趋势日益显著,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合
理控制制造成本日益成为企业持续经营的关键因素。在光伏辅材领域,下游光伏组件
厂商或光伏 EPC 总承包商对成本较为敏感,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行业
内厂商需要通过材料品质和工艺优化,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不断提升产
品性能和可靠性,从而对企业供应链的稳定性、自主性、可控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光伏电站中配置储能系统,能够提高光伏发电效率和稳定性,解决新能源发电
的间歇性和不稳定性问题。储能系统可以平滑出力波动、提升消纳能力,并在光照不
足或需求高峰时提供电力支持。近年来,国内外储能成本的下行和峰谷价差的持续拉
大,进一步推动了配储经济性的提升。根据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CNESA)的数
据,截至 2023 年底,全球已投运电力储能项目累计装机规模达 289.2GW,年增长率
随着光伏配储比例及储能装机量的持续增长,光伏及储能终端电站连接系统的市
场需求持续提升。伴随新能源光伏装机规模的不断增长,除光伏组件制造端增量需求
外,光伏电站对大功率连接系统和与此相关的电缆线束的需求也在不断发展,针对电
站端应用场景的多样化、整体解决方案提供能力将决定行业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同
时,作为储能系统连接的关键部件,储能连接器承担着连接电池组与电力系统的重要
任务。其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储能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不仅需要确保高效能量传输,
还需提供稳定的电力输出,以满足电网调度的需求。近年来,储能连接器领域亦受到
连接器行业参与者的广泛关注,行业企业持续加大研发与生产的投入力度,以提升自
身的市场竞争力。
随着太阳能光伏及电化学储能技术的迅速发展,相关领域连接器行业正经历着技
术迭代加速、产品智能化与集成化的多重变革,上述趋势不仅推动了连接器性能的大
幅提升,还为光伏及储能系统的高效运行和智能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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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本次募投项目之一“光伏接线盒旁路保护模块建设”主要用于新增公司核心原材
料旁路保护二极管的产能,项目建成后相关材料将全部用于公司自产产品光伏接线盒
的生产制造。作为光伏行业主要接线盒制造商之一,核心原材料二极管自主生产能力
不足、上游半导体供应商议价能力较强、配合降本动力较弱,已成为制约公司进一步
提高产品盈利能力的瓶颈。因此,公司急需通过募集资金方式新增旁路保护二极管产
线,补足核心原材料自给率短板,降低对现有半导体原材料供应商的依赖度,提高经
营业务高质量发展能力,实现产品长期降本增效。
本次募投项目中的“光储连接器及线束生产项目”,拟基于公司光伏连接器主业,
对产品应用场景结构进行调整,在光伏配储经济性增加、光伏电站安装端连接器规格
要求持续提升的行业背景下,利用公司的技术积累及已有客户资源,积极开拓光伏电
站端连接器及线束、储能系统连接器及线束业务,提高公司光伏电站及储能端连接产
品的业务占比,从而进一步完善产品收入和盈利结构,降低对光伏组件端传统产品的
依赖度。
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公司将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资
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金实力将得到增强,提高公司风险应
对能力,为深化业务布局、实现跨越式发展、巩固行业地位创造良好条件。本次相关
募投项目投入运营后,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促进公司可持续发
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
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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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围绕主营业务展开,用于核心原材料光伏接线盒旁路保护
模块自产,以及光储连接器及线束产业化项目建设,是公司顺应产业发展趋势和自身
发展战略、响应下游客户需求所做出的重要布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
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因此,为支持公司持续发展,保
证上述项目的正常推进,以及日常生产经营资金稳定充足,公司考虑采取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方式实施本次融资。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限。
若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来源完全借助于银行贷款,一方面会导致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
进一步上升,提高公司的财务风险,降低公司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会产
生较高的利息费用,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股权融资相比其他融资方式更具有长期性的
特点,通过股权融资可以有效避免因资金期限错配问题造成的偿债压力,有利于保障
项目顺利开展,保持资本结构稳定,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
战略。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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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
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
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均
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数量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
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
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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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
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
股东大会授权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
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
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
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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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规定。
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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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前款授权的,应当就《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规定的事项通过相关决定。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本次授权已按
照《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通过了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等相关事项,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三十五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
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各
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
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最近三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4)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再融资间隔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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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募集资金的非资本性支出未超过 30%。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
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以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可行
性。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
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及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等要求,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经董事会审慎
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资本
结构,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合上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经股东大会授权并已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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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
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文
件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
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
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
偿责任。相关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
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4 年 12 月完成,该预测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
即期回报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发行完成时间的承诺,最终完成时间以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8,615.40 万元,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假设发
行股份数量为 8,000,000 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30%。本次发行的股
份数量和发行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实
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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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 2023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18,682.04 万元,公司 2023 年
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9,360.87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7,820.36 万元。假设 202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23 年度分别为:下降 20%、持平、增长 20%;
(5)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
等的影响;
(6)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
的行为;
(7)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
素对净资产的影响;未考虑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分红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因素。
基于上述假设和前提,公司测算了在不同盈利假设情形下,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
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期末总股本(万元) 8,332.28 8,332.28 9,132.28
(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18,615.40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万股) 800.00
假设情形一:2024 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上年下降 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万元)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33 1.86 1.70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69 12.37 12.22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假设情形二:2024 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上年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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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33 2.32 2.12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69 15.23 15.0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假设情形三:2024 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上年增长 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万元)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33 2.79 2.54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69 18.00 17.79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注:相关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
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从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发行人始终专注于新能源行业太阳能光伏组件及光伏电站的电气保护和连接领
域,主要从事光伏接线盒和光伏连接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围绕公司接线盒核心原材料光伏旁路保护模块自产、光伏电站及储能终端领域新
型连接器及线束产品的生产展开。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公司光伏
接线盒成品生产成本,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拓宽主要产品应用范围、打开市场空间,
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
(1)公司具有充足的人员储备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理念,建立了适应市场化需求的自主创新机制和优秀人
才引进计划,培养了一批在光伏接线盒和连接器领域的研发力量,具有较强的自主创
新能力。在人员团队方面,公司目前配备技术研发人员 60 余人,团队成员由硕士、学
士等行业人才构成,在光伏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积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公司具有充足的技术储备
公司自成立以来就注重技术投入,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有效实现先进技术成果
与市场的转化。在工程制造技术和电子自动化、计算机等信息技术领域多年积累的基
础上,公司进行光伏控制前沿研究、产品设计开发和市场应用。公司建立了“光伏连
接器产品检测中心”,具有模具开发、注塑成型、电路设计焊接、装配、试验全程生产
质量保证能力。公司产品检测中心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权认
可的检测实验室,并建立了获得认可的德国 T?V 南德目击实验室和美国 UL 目击实
验室,始终保持产品性能向世界先进标准迈进。公司积极将科研成果及核心技术转化
为专利进行保护和应用。
(3)公司具有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
在客户储备方面,公司凭借在太阳能光伏领域多年的行业经验以及对客户需求的
理解能力,依托多年培养的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质量过硬、定制化的光伏接线盒产
品,形成了良好的品牌口碑。公司现有客户包括天合光能、东方日升、晶澳太阳能、
一道新能源、通威股份、ADANI 等国内外主流光伏组件厂。
在市场开拓方面,公司销售网络已覆盖华北、华东、华南、西北等多个省、市、
自治区,产品广泛应用于韩国、印度、越南、德国、西班牙、埃及、美国等多个国家
和地区的光伏电站建设。在不断开拓新市场的同时,公司还十分重视产品品控及售后
服务工作,以此保证了客户群体的稳定,提高了客户粘性。
(三)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
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多种措施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为股东持续创造回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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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证券法》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
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
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已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前期可行性分析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
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公司自身产能等基本情况,
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补足核心原材料自
产能力和开拓光储连接器新的业务增长点,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尽量降低
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
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
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制定
了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
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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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预期效益。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
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
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
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国办发〔2013〕110 号)、
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
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
体如下: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
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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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关填补的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
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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