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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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八)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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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
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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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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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
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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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
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九条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并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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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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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
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布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增持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信息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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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管理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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