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JILIN ELECTRIC POWER CO.,LTD.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9699 号)
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公司全体董事:
杨玉峰 牛国君 胡建东
吕必波 张学栋 潘桂岗
金 华 明旭东 梁 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公司全体监事:
王海民 孔 辉 杨青春
王海国 刘 阳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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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公司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于剑宇 谢 晶 孔德奇
叶绍义 陈喜庆 刘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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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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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吉电股
指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份
吉林能投、控股股东 指 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实际控制人 指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次发行 指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认购邀请书》 指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发行方案》 指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发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
指
行情况报告书 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保荐人(主承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国信证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会计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承销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JILIN ELECTRIC POWER CO.,LTD.
股票简称 吉电股份
股票代码 000875.SZ
法定代表人 牛国君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79,020.8174 万元
成立日期 1993 年 4 月 28 日
上市时间 2002 年 9 月 26 日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住所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9699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000123962584G
火电、水电、新能源(包括风电、太阳能、分布式能源、气电、生物
质、核能)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销售、技术服务、项
目建设委托管理。供热、工业供气、供水(冷、热水) 、制冷服务(由
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煤炭的采购与销售(以上经营项目中经销
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1 小时锅炉燃用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禁止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不在长春市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站检修及运维服务。
配电网、供热管网、供水管网的投资、建设、检修和运营管理业务。
汽车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服务。粉煤灰、石膏综合利用开
公司经营范围
发、销售。燃烧煤烟污染治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电力项目科技咨
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电力设施承试四级(申请人在取得相关许
可审批部门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站发电设备及
附件的生产、开发和销售(由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 。电力设备加
工、安装、检修。冷却设备安装、维护。工程管理及设备试验服务。
火电厂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环境工
程设计、环境污染治理运营。环保成套设备的研发、销售。信息安全
技术服务、咨询与评估。危险废物处置。进出口贸易。 (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披露本
次发行股票预案,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同意将该
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600,000.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553,850.00 万元,
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相应调整,并披露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等议案。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议案。
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议案。
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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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资有权机构的批准
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吉电股份开展资本运作项目的批复》(国家电投资本20233
号)。
(四)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程序
票申请文件的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690 号),同意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五)缴款及验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1-
行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4,252,277,256.16 元。
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发行人会计师于
(天健验〔2024〕1-19 号),截至 2024 年
行价格为 5.0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52,277,256.16 元,扣除发行费用
人民币 67,440,638.73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84,836,617.43
元,其中:股本人民币 837,062,452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3,347,774,165.43 元。
(六)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三、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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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53,850.00 万元(含本数),
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本次拟发行股
票数量的 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4 年 11 月 4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4.81 元/股)及公司 2023
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经除息调整后)4.11 元/
股的较高值,即不低于 4.81 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
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四)发行对象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
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认购数量为 284,601,234 股。按照
上述发行价格及包含吉林能投在内投资者的认购数量,本次发行股数为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4 名,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股)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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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配股数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股) (月)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837,062,452 4,252,277,256.16 -
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结果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的相关规
定。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 次 发 行 的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4,252,277,256.16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次拟募集资金总额 5,538,500,000.00 元。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吉林能投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
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
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
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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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影响启动发行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 154 名、《发
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9 名,《认购邀请书》
发送后至 T 日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1 名,共计 164 名,具体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
管理公司 50 家;证券公司 29 家;保险公司 20 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1
家;其他机构投资者 36 家;个人投资者 8 名;共 164 名。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T-3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163
名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前表达意向且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送达了本次发行的
《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并于簿记开始前向 1 名在询价期间表达意向的投资者
补充发送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询价名单符合《实施细则》以
及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方案》报送后至簿记开始前,新增的
序号 询价对象名称 投资者类型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QFII
上述 10 名新增意向投资者中,有 7 家投资者: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陈
乙超、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铁路发展基
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王梓旭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T 日)参与询价,其中,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陈乙超、国新投资有限公
司、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5 家
获得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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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发送范围符合《承销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
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
理的产品不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吉林能投外,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
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且未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上述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共有 16 名投资者参与报价。经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
确认,16 名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基金公司无须缴纳),除 1 名投资者管理的 1 只产品因存在关联方作为无效申
购剔除外,均为有效报价。上述 16 名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股数
序号 询价对象名称
(元/股)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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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股数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以上
建档,按照其认购价格、认购股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5.08
元/股,公司控股股东吉林能投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
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认购数量为 284,601,234 股。按照上述
发行价格及包含吉林能投在内投资者的认购数量,本次发行对应的认购总数量为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股)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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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配股数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股) (月)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837,062,452 4,252,277,256.16 -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承销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规定的 35 名投资者上限。上述投资者均在《询价对象名单》及新增的发送《认
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发行对象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吉林能投外,不包
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得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
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
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名称 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玉峰
注册资本 377,777.958692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0001239214404
电力项目投资;火电、水电、新能源(包括风电、太阳能、分布式
能源、气电、生物质)的建设、生产与销售;供热、工业供汽、供
水(冷、热水);煤炭的批发经营、采购与销售;电站检修及运维
经营范围 服务;配电网、供热管网、供水管网的投资、建设、检修和运营管
理业务;汽车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服务;粉煤灰、石膏综
合利用开发、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 284,601,234 股,
股份限售期为 36 个月。
名称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 450 号 9 幢 320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毅
注册资本 15,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9MA1G5BGTXB
许可项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经营范围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 115,600,000 股,股份限售期为
名称 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 32 号院 3 号楼 9 层 936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汉洲
注册资本 1,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7MA04E5WF7T
企业总部管理;投资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咨询策划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
经营范围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 108,900,000 股,股份限售期为
名称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世茂锦绣长江 C1 地块第 3 座武汉基金产业基地 6 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李波伟
注册资本 3,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5MA4F5GUQ29
一般项目:铁路、公路、港航、航空等交通基础项目、客货运输业、
现代物流业等相关产业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及管理;铁
经营范围
路线综合开发经营性项目投资及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股权投资;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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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
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 52,800,000 股,股份
限售期为 6 个月。
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吴林惠
注册资本 2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经营范围 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 49,800,000 股,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
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186P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经营范围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 43,703,900 股,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
名称 国调二期协同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4 至 19 层 101 内 7 层 708 室
法定代表人 郭祥玉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注册资本 3,15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MACPFWE774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国调二期协同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 39,000,000 股,股
份限售期为 6 个月。
名称 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蔚山路 2559 号吉林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景友
注册资本 620,887.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00066010602XK
围绕基础性、资源性、支柱优势产业及高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开展投
融资业务;具体业务包括:围绕基础性、资源性、支柱优势产业及
高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开展投融资业务;开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资产管理类金融业务;房屋销售、房屋出租、汽车租赁;经相关部
门批准,利用自有资金开展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担保、
经营范围
票据、金融租赁、科技金融、金融资产、技术、不良资产处置、产
权交易金融和类金融业务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不得从事理
财、非法集资、非法吸储、贷款等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 31,000,000 股,股份限售期为
名称 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超达大路 4158 号
法定代表人 白绪贵
注册资本 5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000MA14CDAW99
资金投资、投资咨询、代理投资、委托投资、投资顾问、实业投资
经营范围
(不含:理财、集资、吸储、贷款、期货、保险、融资、证券及国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其它金融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 29,400,000 股,股份
限售期为 6 个月。
名称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注册资本 324,3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967A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
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
经营范围
绍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 25,300,000 股,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
名称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2 号恩菲科技大厦 B 座 5 层 558 室
法定代表人 柯珂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002JNW8H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 (“1、未经有关部门
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
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
经营范围 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 18,400,000 股,股份限售期为 6 个
月。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名称 陈乙超
住所 江苏省江阴市***
居民身份证号 3202811989***
陈乙超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 17,000,000 股,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
名称 林文新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
居民身份证号 4600321975***
林文新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 17,000,000 股,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
该养老金产品的管理人为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 1101 号 8F 和 7F7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明浩
注册资本 60,06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70945342F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
经营范围 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
数量为 4,557,318 股,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
(二)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
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无需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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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
购,不涉及向他人募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
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投资咨询”,本次发行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涉及向他人募资情形,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
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
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本次发行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涉
及向他人募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
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优势产业及高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开展投融资业务”,本次发行以自有资金参与认
购,不涉及向他人募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
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询、代理投资、委托投资、投资顾问”,本次发行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涉及
向他人募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
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投资咨询”,本次发行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涉及向他人募资情形,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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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
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
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
理人登记。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
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需要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
情况如下:
司均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易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产品、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51 只产品、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32 只产品参与认购,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
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备案的产品,已完成产品备案。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
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的管理人及备案的产品,已按照规定完
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 只产品参与认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范围内须备案的产品,已按照规定完成产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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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本次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已全部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
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风险等级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
是否匹配
经核查,上述 14 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
关制度要求。
(四)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发行对象承诺: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吉林能投外,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中不存
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
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综上所述,上
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
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五)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经查验,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吉林能投以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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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未通过直
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不存在向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
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最近一年,吉林能投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
披露文件。除此之外,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
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1766
保荐代表人:梁百权、谢彦
项目协办人:陈林
项目组成员:杨涛、稂俊杰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楠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5-8 层
电话:010-66091188
传真:010-66091616
经办律师:彭亚峰、刘晓航
(三)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金敬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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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128 号 6 楼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会计师:田志刚、汪文锋、刘臻
(四)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金敬玉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128 号 6 楼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会计师:汪文锋、刘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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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 10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弘中证光伏产业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 10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081,796,980 38.77%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
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易米基金-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易米基
金元启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易米基金-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易米基
金元启二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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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619,532,809 44.65%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837,062,452 股有限售条件流
通股。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变动数 本次发行后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比例(%)
(股) (股) (股)
有 限 售 条
件的流通股份
无 限 售 条
件的流通股份
合计 2,790,208,174 100.00 837,062,452 3,627,270,626 100.00
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
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
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
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公司
新能源业务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新能源业务延伸,拓展新能源制绿氢合成
氨业务,实现新能源发电、制绿氢与合成氨一体化,在促进新能源发电消纳的同
时,推动制氢、制氨工业的低碳绿色发展,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
大变化,不存在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业务与资产整合计划。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
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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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无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
研人员结构调整的具体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
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
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吉林能投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在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除上述关联交易以外,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
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
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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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关于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4〕690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发行方案》,并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报送深交所备案,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照《发行方案》中相关约定
执行。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
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
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
案》。
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吉林能投外,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
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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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
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
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
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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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相关的《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表》等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及缴款通
知的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承销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及
经深交所备案的《发行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
行的认购对象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及本次《发行方案》的
要求;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除控股股东吉林能投外,本次发行的
认购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
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
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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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梁百权 谢 彦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 楠
经办律师:
彭亚峰
刘晓航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审计机构声明
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
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
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田志刚 汪文锋 刘 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金敬玉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
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
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汪文锋 刘 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金敬玉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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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查报告;
合规性的报告;
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
告书》之盖章页)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