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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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公 司 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
布了《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 时 15 分在中国(山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东路 7000 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 A4-4 号楼 11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故根据《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
事任向康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90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合计 279,89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655 %。具体
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265,843,4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506 %。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登记资料,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90 名,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052,0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体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
计数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公司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号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
普通股合计
关于审议公司聘任
务所的议案。
的表决情况
关于审议公司变更 普通股合计
注册地址暨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 的表决情况
注:1、上表中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