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金顶)第 03 号
中国•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
High-techZone,Chengdu,People’sRepublicofChina
电话|TEL:86-28-86625656 传真|FAX:86-28-8525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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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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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查询的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
漏或隐瞒。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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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四川金顶(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3:30;
会议地点: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九里镇新农村一组 166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为: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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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相关
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并与中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7173.3484 万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545%。同时,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428 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 4,980,0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269%。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
(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共 1,4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80,0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
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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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中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情况如下: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75,500,596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权 4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65%。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
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3,767,11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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