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鑫股份: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佘砚)

证券之星 2024-11-16 0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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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独 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与承诺
   提名人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提名余 砚为浙江众
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童事候选人 ,并 已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
录等情况 。被提名人 佘 砚 已同意出任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参 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 提名人认为 ,被 提
名人具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与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 ,具 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
    一、被提名人具备 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 5年 以上法律 、经济 、会计 、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被提名人 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如 有 )。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求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 》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 适用 );
    (三 )中 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 白律监
管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
    (四 )中 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 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如
适用 );
    (五 )中 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进 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 部在企业兼职 (任 职 )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如 适用 );
    (六   )中 共中央纪委、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 (如 适用 );
    (七 )中 国人民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 (如 适用 );
    (八 )中 国证监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如 适用 );
   (九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理 事 )和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如 适用 );
   (十 )其 他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
   三、被提名人具各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主要
社会关系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
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二 )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
   (三 )在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bO/o以 上 的股东或者在 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
   (四     )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
父母 、子女     ;
   (五 )与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
   (六 )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 、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
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 负责人     ;
   (七 )最 近 12个 月内曾经 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其 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 良记录             :
      (一   )最 近 36个 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
      (二   )因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 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 ,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
      (三 )最 近 36个 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
      (四   )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
      (五 )本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如
是 ,需 说明自解除职务之 日起是否届满十二个月 。
  六、包括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 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
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 ,被 提名人在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
  被提名人 己经通过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资格审查 ,本 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本提名人 已经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 规范
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
  特此声明。
               提 名人 :浙 江 众鑫环 保科 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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