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 O 二四年十一月
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梁乃钰、张欢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
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通知的时间、
通知方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进区横山桥镇芳茂村日盈电子二厂三楼会议室召开,登记时间截至2024年11月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
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人,代表股份43,193,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364%。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所持股份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6人,所持股份为
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
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43,099,280 股同意,33,700 股反对,60,800 股弃权,同意数
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2%。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61%。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本议案获得通过。
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43,110,380 股同意,22,600 股反对,60,800 股弃权,同意数
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9%。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218%。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43,078,080股同意,30,400股反对,85,300股弃权,同意数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1%。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