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风电”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海力风电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
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拟为参股公司立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洋海洋”)的以下
两项事项提供共计不超过36,015.00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以与银行签署的协议为准。其余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为立洋海洋提供担保,
同时立洋海洋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简称“中天海洋”)拟按各自持股比例为立洋海洋提供担保。其中,公司持有立
洋海洋49%的股权,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立洋海洋提供不超过4,655.00万元的担
保额度,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主船)建造过程中与银行作了抵押无担保项目贷款,抵押物为“中天39”主船,
贷款额度为6.40亿元,现“中天39”主船升级完成后需办理抵押权证的置换及信
息变更手续。为保证立洋海洋“中天39”主船建造项目进度和顺利完成变更信息,
在“中天39”主船暂时解除质押状态并置换期间,公司拟按持有的立洋海洋49%
股权比例提供不超过31,360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核查意见
公司委派董事、总经理沙德权先生在立洋海洋担任董事长,委派董事、副总
经理许成辰先生在立洋海洋担任董事,委派董事、副总经理陈海骏先生在立洋海
洋担任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立洋海洋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公司与立洋海洋拟发生的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同时,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与本次担保相关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及其他与担保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的签订、执行、完成。授
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担保额度
被担保方 占上市公
担保方持 最近一期 截至目前 本次新增 司最近一 是否关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股比例 资产负债 担保余额 担保额度 期经审计 联担保
率 净资产的
比例
海力风电 立洋海洋 49.00% 58.01% - 36,015.00 6.45% 是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船舶租赁;金属结构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核查意见
德权先生、立洋海洋董事许成辰先生、立洋海洋监事陈海骏先生均为海力风电董
事、高管。
单位:万元
科目 2024年9月30日(未审计)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8,849.80 87,861.20
负债总额 68,945.89 37,784.16
其中:银行贷款 58,000.00 26,815.90
其他负债 10,945.89 10,968.26
净资产 49,903.90 50,077.04
科目 2024年1-9月(未审计) 2023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361.47 -
利润总额 -253.77 117.58
净利润 -190.33 85.71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司与立洋海洋其他股东方将按持股比例共同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间提供临时性担保,公司与立洋海洋其他股东方将按持股比例共同为其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公司拟提供不超过31,360万元的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事项相关协议尚未签署,上述担保金额仅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
公司将根据参股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上述事项所涉及
的相关协议等文件的签署,具体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同时立洋海洋将为公司
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35,515.00万元,占公
核查意见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15%;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余额(若本次担保额度足额使用)为116,01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76%。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总额度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
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为参股公司立洋海洋融资事项提供担保,主要目的为满足其生产经营及
项目建设资金需要,持续获得良好投资回报。立洋海洋经营正常,具备较好的偿
债能力。公司按照49%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其他股东按照51%的比例提供同等
担保;同时,被担保方立洋海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整体风险可控,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参股公司立洋海洋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参股公司的经营发
展需求,有利于促进其快速发展;被担保方的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向立洋海洋
提供担保。公司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且立洋海洋将为公司本次
担保提供反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为立洋海洋提供共计不超过
全权办理与本次担保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及其他与担保有关的法
律性文件的签订、执行、完成。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该事
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宗贵 李 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