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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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李艳莉、杨爽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云南城投
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于 2024 年 11 月
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孔薇然女士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94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699,433,3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3.5597%。其中,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股东共1,29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0,268,98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2.5079%;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29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外,贵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果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
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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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 (昆 明 )律 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 限公司 ⒛ 24年 第 三 次 临时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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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三 次临时股 东会 的法律 意见 》之签署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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