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0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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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参会      16     901,096,147     37.7613
    网络参会     1,013   168,951,557     7.0801
      合计     1,029   1,070,047,704   44.8414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0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0,521,8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459%。
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9,396,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1%;反
对 571,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弃权 79,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870,472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 东会 中小 股东 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8%。
   提案 2.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9,827,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04%;反
对 19,850,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51%;弃权 369,2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301,864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 东会 中小 股东 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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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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