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4)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7号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联系电话:(86755)82816698 传真电话:(86755)82816898
邮政编码: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持有有权
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40000772720702Y
号《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撰写、签署编号为(2024)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7号《上海市
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的霍
庭律师、潘沁圣律师均为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
),
分别持有有权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证号为14403199110407747
号、144032020101765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且均处于
年审合格暨有效状态,依法均具有执业主体资格。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聘请的常
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了贵
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同)14时30分召开的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的有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合规、真实及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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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修订)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情况
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资料进行了充分地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所及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与贵公司、
贵公司的关联方及持股5%或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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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八、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信息
披露文件之一,随同《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一并公告或披露,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
依法撰写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其董事会召集。
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以现
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9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
//www.cninfo.com.cn)
(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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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编号:2024-066),决定于2024年11月13日14时30分召开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该《通知》就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召集人、会议时间(含现场会议召开
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
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事宜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贵公司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召开,其中:
记名投票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
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1月13日09:15-09:25、09:30-11:30以及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4 年 11 月 13 日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集程序及
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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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一)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其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
、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
资格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含股
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下同)共计16人,代表股份数额为
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2,386,293,256股的37.7613%。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4年11月06日下
午15时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所出示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等相关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为
截至2024年11月06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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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
的统计数据并经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贵公司股东人数共计为1,013人,代表贵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68,951,557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2,386,293,256股的7.0801%。上述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均
由该系统提供机构-信息公司予以验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下
同)共计12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的主
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
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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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如下两项《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又经查验,上述《议案》均已经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分别于2024年10月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告《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龙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
再经查验,上述《议案》与贵公司董事会在《通知》中所列明的
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通知》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据此,贵公司本次与会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
或采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行使其投票的权利。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
了上述《议案》,且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监票、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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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信息公司亦及时提供了其所统计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据此,贵公
司董事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对上述两项
《议案》进行表决的贵公司股东共计1,029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为1,070,047,704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额2,386,293,256股的44.8414%。
又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两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及表决,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表所示的表决结果:
单位:股
表决结果
序 是否
《议案》名称 占有效表决股份 反对 弃权
号 同意票 通过
的比重(%) 票 票
《关于 2024 年第三季
案》
《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 1,049,82 19,85 369,2
务所的议案》 7,711 0,695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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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经查验,上述第01至02号《议案》为普通决议表决事项,经由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即,普通表决)审议通过。
又再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未对上
述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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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宋征
经办律师: (签名)
霍庭
经办律师: (签名)
潘沁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