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4-068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
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
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
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46.35%)的提名,
经公司监事会一致审核通过,同意提名欧阳钰清女士(简历附后)为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当选后,上述股东代表
监事将与两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林
冠宇先生和吴亚宁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公司第六届监事
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根据有关规定,为保证监事会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选举产
生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
职责。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附件:
欧阳钰清女士,198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2008 年 6 月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财务管理
专业。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职于松下•万宝(广州)压缩机有
限公司,担任税务会计;2010 年 8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职于广州塔旅
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担任财务部助理经理;
务部主管,现任财务资金部副总监;2019 年 1 月起,任本公司股东
代表监事。
欧阳钰清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其现任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
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金部副总监。欧阳钰清女士与公司
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来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林冠宇先生,1987 年出生,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
究生硕士,中级会计师。2013 年 3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就职于广
垦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历任主办会计、下属新加坡公司财务经理、下
属泰国泰华树胶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助理。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9 月
期间,就职于广东海大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总部资金经理,负责海外及
香港公司资金管理业务。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8 月期间,就职于广
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历任广州创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诺诚健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派驻财务总监。2021 年 8 月加入公
司,曾担任广州利德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担任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监,广州利德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自
林冠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近三年来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
吴亚宁女士,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
学本科学历。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职于北京国创富盛通讯
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力资源工作;2017 年 10 月至今任职于北京利
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绩效薪酬经理,现任人力行政总监;2019
年 3 月起,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吴亚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近三年来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