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1-13 0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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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24〕046 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子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电气”)为被告之一。
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控股”)、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
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277,289,224.57 元(借款本金及暂计
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的利息、逾期罚息)。
期后利润的影响,但本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构成实质影响。本案所
涉的担保事项发生在公司收购长征电气之前,且原股东天成控股未如实向公司
披露本案中所涉及的长征电气对外担保事项,根据收购协议,公司有权要求天
成控股履行赔偿责任,并承担长征电气因本案遭受的全部损失,代长征电气直
接偿还支付;公司亦将积极主张长征电气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长征电气于近日收到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
达的《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2024)甘 95 民初 41 号)以及兰州三维汇
成置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
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利庆,公司董事长。
     被告 1:杭州荷修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树华。
     被告 2: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园。
     法定代表人:姜孔庆,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3: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姚国平,公司董事长。
     被告 4 、北 海银 河生物 产业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健,公司经理。
     被 告 5 : 贵州 长 征 天成 控 股 股份 有 限 公司 , 统 一社 会 信 用代 码 :
     法定代表人:高健,董事长。
     被告 6 :江 西变 压器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公司董事长。
     被告 7: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公司经理。
   被告 8: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德斌,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 9: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建民,公司执行董事。
   被 告 10 : 北 海 银 河 开 关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 社 会 统 一 信 用 代 码 :
   法定代表人:林国珍,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诉讼请求
元,以上本息合计 277,089,224.57 元,并承担自 2024 年 9 月 13 日起以尚欠借
款本金 199,999,999.3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1%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
还清时止的利息;
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成控股、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贵州
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对以上 199,999,999.39 元借款
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生的费用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
   (三)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根据原告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描述,2017 年 5 月 27 日,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汇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与被告杭州荷修贸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修贸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兰州银行向荷
修贸易公司提供借款金额 2 亿元,期限三年,即自 2017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27 日止;借款年利率为 5.4%,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
归还借款本息的,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50%的逾期利息为 8.1%。
  同日,兰州银行与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
任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成控股、江西变压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长
征电气、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前述公司为被告荷
修贸易公司在兰州银行处的 2 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
赔偿金、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
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兰州银行依约发放 2 亿元贷款,但合同期满后,借款人
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代偿义务。
权转让协议》,受让兰州银行上述债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均未达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但本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构成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
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原股东天成控股未如实向公司披露本案中所涉及的长征电气对外担保事项,公
司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天成控股追索,公司有权要求天成控股履行赔偿责任,并
承担长征电气因本案遭受的全部损失,代长征电气直接偿还支付。
的进展公告》,关于本次诉讼其披露:“经公司核查,尚未发现涉及该案的相关
协议,未能查询到相关印章使用登记记录,案件所涉事项待公司进一步核实”。
公司后续将会向相关方核实担保事项的具体情况,并与律师认真商讨应诉方案,
积极主张长征电气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如发现其他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将采
取向监管部门举报、公安报案等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截至 2024 年 9 月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83%),其
中:实收资本 1,000 万元,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合计 5,137.20 万元,长征电
气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24,389.43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司不存在对长征电气该笔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长征电气名下未拥有目前生产
经营所需的厂房、土地、设备等生产资产,因此假设发生最不利的结果,亦不
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开展构成实质影响。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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