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特科技: 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1-12 23: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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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能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3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主要内容是参股公司拟置换现有的固定资
产贷款,以降低财务费用,需参股公司的股东双方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该议案未获
通过。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主要内容是全资子公司原有银行授信续期且缩小规模,以
降低财务费用,控股股东方为此提供全额无偿担保,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方提供相应
的反担保。该议案未获通过。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比例为 33.796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782,997,27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9.728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89 人,代表股份
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90 人,代表股份 107,191,7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4.0698%。此外,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湖
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决
议:
雄先生、黄孝杰先生、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782,954,277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同意 66,928,657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2.4383%;反对 39,691,865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7.0289%;弃权 57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参加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28,657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383%;反对 39,691,865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
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289%;弃权 571,2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329%。
雄先生、黄孝杰先生、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782,954,277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股东审议未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为参股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65,053,057 股,占参加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885%;反对 41,937,265 股,占参
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236%;弃权 201,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8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053,057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885%;反对 41,937,265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
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236%;弃权 201,4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879%。
雄先生、黄孝杰先生、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782,954,277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股东审议未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提供反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63,473,657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151%;反对 43,481,465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642%;弃权 23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473,657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151%;反对 43,481,465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
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642%;弃权 236,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207%。
             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05%;反对 41,042,365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07%;弃权 43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800 股),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715,257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1.3063%;反对 41,042,365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2887%;
弃权 43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405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熊壮律师、梅梦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
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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