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
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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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
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
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2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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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389 人,代表股份 107,148,7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682%。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
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390
人,代表股份 107,191,7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69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了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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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66,928,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7.0289%;弃权 571,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28,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383%;反对 39,691,86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289%;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9%。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
决,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通过。
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5,053,0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9.1236%;弃权 20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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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053,05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885%;反对 41,937,26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236%;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
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
案未审议通过。
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3,473,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0.5642%;弃权 23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473,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151%;反对 43,481,46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642%;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
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
案未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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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848,669,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4.6107%;弃权 43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715,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063%;反对 41,042,36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887%;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0%。
该议案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
结果的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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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梅梦元/
夏佳文/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