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66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4-041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76 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 6,908,340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85%。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实施情况
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查<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2021年9月1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
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
理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10月14日披
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司实际授予激励
对象人数为497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90万股。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得到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2年8月23日,公
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上述1,342,600股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失效的公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89万股限制性股票自激
励计划经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
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不符合激励
条件的6,895,54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对不符合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96,000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限和解除限售安排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6 日,并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完成了
相关权益授予登记工作,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
变更登记证明》。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
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解除限售满足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20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
营业收入较 2020 年增长比例不低于 30%(注:上述“营业
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382 人:
①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 ②370 名激励对象考核评价结果为 A,当期
果划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考评结果 A B C D ③6 名激励对象考核评价结果为 B,当期解
除限售比例 ④1 名激励对象考核评价结果为 D,当期解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 除限售比例为 0%;
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 综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共计 6,908,340 股;
本次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229,900 股。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76 名激励对象为其按照相
关规定办理解锁及上市流通相关手续。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的激励对象为382人,其中5
人离职,1人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为D,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76人,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08,34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85%。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
份数量如下:
单位:万股
已获授予 本次可解锁 本次解锁数量占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 限制性股票 已获授予限制性
票数量 数量 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317 111.04 35.03%
二、其他激励对象(366 人)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1,449.49 579.794 40.00%
合 计 1,766.49 690.834 39.11%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
规定;公司层面、个人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
《激
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
售的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票数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后续应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在规定期限
内进行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办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