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或“存续公司”)拟通过向杭
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汽轮”或“公司”)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杭汽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的自查论证,董事会认为:
事项。公司已在《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
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汽轮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本次交易前,
海联讯及杭汽轮均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限制、禁
止本次交易的情形。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存续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
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