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171 证券简称:国航远洋 公告编号:2024-170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发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出席和授权出席监事 3 人。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经认真自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上述规定逐项核对后,认为公司符合上述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规定,且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实质性条件。
无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
“发行数量”的
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购置 2 艘巴拿马型干散货运输船舶及 2 艘超灵便型干散货运输船舶”。
整前后情况如下:
调整前: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95,700.00 48,000.00
调整后: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104,300.00 46,000.00
本次调整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具体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的有效期内择机实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
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
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
由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
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
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
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
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
超过 95,000,000 股(含本数),若按照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测算,占比 17.10%,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
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
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
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
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
需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
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
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
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
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6,000.00 万元,拟投入如下
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104,300.00 46,000.00
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则不足部分
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
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主体可根据项
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无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
(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保障上述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制定了《福建
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 草 案 )( 修 订 稿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同 日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bse.cn)披露的《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修订稿)公告》。
无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保障上述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制定了《福建
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可行
性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bse.cn)披露的《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无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保障上述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制定了《福建
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
站 (www.bse.cn)披露的《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无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
为保障本次发行的顺利进行,公司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编制了《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福建国
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鉴证报告。
无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
求,公司编制了《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披露的《福建国航远洋
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无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
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福
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
无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安排,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
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授权事项:
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和相
关内部规则制度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
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条款和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
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公司滚
存未分配利润归属、决定本次发行时机以及其他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制作、修改、报送有关 本
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一切协议、合同、声明、承诺函、申报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
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
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
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
整;
相应的审批手续,以及办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各项登记手续;
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登记、锁定和
上市等事宜;
生变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出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或自律规范发生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政策规定或新的市场条
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或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作相应调整;
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修改、落实填补即期回
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
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处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并同时生效;
以外,其余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有效期内获
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批复后,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
发行实施完成日。
无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