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
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金净额为人民币32,222.2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0
月8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4200Z0049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
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2,222.28万元,低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总 原计划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额 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合 计 66,803.00 66,803.00 32,222.28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不足部分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
或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补足。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原因
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功能限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先通过
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及款项,再以募集
金进行等额置换。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操作流程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流程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付款额度,并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审
批程序。
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手续。
整留存相关票证、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相关审批程序等资料,并于次月将上
月以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
转到公司一般账户。相关台账及资料按月汇总并定期抄送保荐代表人,确保募集
资金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
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项目款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
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
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
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
项目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等额置换转入公司一般账户。本次等额
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二)监事会意见
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
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
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
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 蕾 周永鹏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