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9 证券简称:强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6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强邦新材”)于
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
证上〔2024〕827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4,000.0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2024年10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00Z0049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0.00万元变更为16,000.00万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2,000.00万股变更为16,000.00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公开发
行,并于2024年10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
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现
对《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将名称
变更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公司于【注册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 首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普通股
第三条
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 4,000万 股,于2024年10月11日 在深圳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主板
所”)上市。 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0,000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0,000,000股,均为普
第二十条
。 通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审议通过: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三)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五)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第四十二
的担保; 的担保;
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应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事项应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通过。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人员未按本章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权限、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人员未按本章程
审议程序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签订 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权限、审议
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 程序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
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 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章程 究相关人员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
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给公司 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章程规定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 五 十 一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条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出席会议的,应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
东授权委托书。 、权限和期限,还应当出示股东授权委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第六十一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条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有限合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伙企业等非法人股东,参照法人股东执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有限合
行。 伙企业等非法人股东,参照法人股东执
行。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
第 六 十 八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一名监事主持。
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举代表主持。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持人,继续开会。 续开会。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第九十六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条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逾2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 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
,期限未满的;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他情形。 ,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他情形。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务。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易;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司同类的业务; 同类的业务;
第 九 十 八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条 ;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本条第(六)项的除外情形:(一)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
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
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第 一 百 一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十九条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
第 一 百 四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十五条 会议。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予以纠正;
第一百四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
十六条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授予的其他职权。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 一 百 六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十八条 出、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 出、邮寄、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 一 百 六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十九条 出、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 出、邮寄、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
出的,自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5个工作 的,自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
第一百七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传真送出的,以 为送达日期;公司以电子邮件送出的,
十条
公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 以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任何信息系统
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的首次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登日为送达日期。 达日期。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第 一 百 七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或省级以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十四条 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第 一 百 七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六条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或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第一百七
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十八条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被撤销;
第一百八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十条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第一百八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十一条
通过。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报 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第一百八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申报其债权。
十四条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债权进行登记。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债权进行登记。
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第一百八
告破产。 产清算。
十六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算义务。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第 一 百 八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
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
责任。 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第二百条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 实施,另需及时报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
后施行。 门备案。
除上述条款修订同步更新外,《公司章程》其他主要内容不变。上述注册
资本及公司类型的变更、《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办理上述事项的工商
变更登记和章程备案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