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通信: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11-06 0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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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存放,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
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公司应
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变更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如进行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为超募资金,超募
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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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募集资金所
披露的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
处理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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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
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
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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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部门要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具体工作计
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投资管理中心等相关部
门报送项目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公司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并由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会签同意后使用。公司财务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应
由专人负责作好记录,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应定期分析并向公司相
关领导和部门定期汇报。
               第二节   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原则上优
先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
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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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三节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如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一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关于变更募投项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
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
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
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
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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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则以及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的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
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
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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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募集资金管理如涉及本制度未及事项,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经合
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该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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