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财务顾问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出具重组预案
核查意见和承诺的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集团”或“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28.78%的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现公司就独立财务顾问不适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
定出具重组预案核查意见和承诺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规定,公司及本次交易的重组预案不存在需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和
承诺的情况。因此,独立财务顾问不适用上述法规相关规定,无需出具重组预案
核查意见和承诺。
特此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