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公司监事会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我们认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项条件,本
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法规的规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继续加强公司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
坚定发展信心、聚焦主责主业,持续推动光伏玻璃做大做强,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全面落实公司战略规划。本次交易将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
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股权的交易价格将根据资产评估
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宁海旗滨科源拟转让旗滨光能的 13.75%股权,关联交易金
额将以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
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公开或泄
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情况。
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4 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七)款相关标准,公司股票无异常波动情况。
易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同一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
俞其兵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认购股份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十三条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但系对同一资产分别进行出售和购买,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累
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项以及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本次交易事项
的总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