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泰: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06 02: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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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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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或“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相
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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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大会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并于 2024 年 10 月 1
布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
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上述会议通知的内容及方式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陈辰先生主持会议,对本次大会应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报告。
     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5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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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三)。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所经办律师。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782 名,代表股份 820,742,08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1.6886%,其中: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为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73,055,2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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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
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关于修订《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
         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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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
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
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8,410,58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847%;反对股份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73%,因此第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8,410,58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847%;反对股份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8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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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9%,因此第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8,414,28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912%;反对股份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96%,因此第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8,547,68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251%;反对股份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0%,因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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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8,508,58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566%;反对股份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2%,
因此第 5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8,415,18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928%;反对股份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7%,
因此第 6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8,934,18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028%;反对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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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6%,
因此第 7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聂婷女士为公司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30,839,85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756%。
     表决结果:韩强先生当选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29,404,36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586%。
     表决结果:聂婷女士当选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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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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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梁宁辉
                                    经办律师:               党敏
                                     经办律师:               郑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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