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4-041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11月5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83.2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8069.6453万股
的1.03%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鉴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
权,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11月5日为
首次授予日,以25.9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授予83.20万股
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
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核实<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
意见。
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根据公司其他独
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陈建忠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 名 单 提 出 的 任 何 异 议 。 2024 年 10 月 9 日 , 公 司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35)。
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公告编号:2024-038)。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
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
一致。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授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
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
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认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1月5日,并同意
以25.9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授予8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司A股普通股股票。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
果关于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归属安排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三个归属期 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
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
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占本激励计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划公告日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司股本总额
股) 例(%)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骨干和中层管理人员(共57人) 68.20 69.45 0.8451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83.20 84.73 1.0310
三、预留部分 15.00 15.27 0.1859
合计 98.20 100.00 1.216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公司股本总额的20%。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
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韩江龙、成兴明、陶军;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
监事。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2024
年11月5日为授予日,并同意以25.9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
授予8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
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无卖出公司股份
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并于2024年11月5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83.2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
包含预留)进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的期限);
月、36个月的波动率);
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 ) )
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
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准。
经初步预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实施本激励计
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与此同时,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权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
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
予条件;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
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截至首次授予日)》;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