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伦股份: 公司章程(2024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05 20: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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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13 日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
  第三条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0 万股,于 2017 年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Jiangsu Canlon Building Materials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亨通大道 8 号。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805.5430 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运用股份制经济组织形式的优良运行机制,为公
司股东谋求合理的利益,取得更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新型节能环保建筑防水材料、
防腐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沥青制品制造、销售;非危险性化工原料及产品、建
筑材料和沥青销售;建筑机械成套设备的研发、销售和技术服务;实业投资;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37,805.5430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
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3,000   100.00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
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予以
罢免。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冻结控股股东
所持公司股权,凡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变现控股股东股权以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系“占用即冻结”机
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
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的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报告内容包括
占用资产的控股股东的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
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
节。
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对负有
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及向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
结等相关事宜; 若董事长为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
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
东清偿的期限、对负有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及向司法部门申请
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冻结控股股东股份
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办
理前述事项提供便利,包括出具委托书、为申请司法冻结提供担保、同意董事会
秘书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帮助并承担费用等;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
手续。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
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
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
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
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
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不按照本条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执行的,股东
或董事有权在该次会议召开后5日内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异议,并要求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在60日内按照相应程序规范重新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或董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或股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非主营业务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
准日。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其持股比例须
持续地不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于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
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董事
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累
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时,
则董事、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
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
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
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
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公司股东大会除以现场会议方
式外还同时以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
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
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
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
具备的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九十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
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至(四)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
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的规定,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〇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
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至(四)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
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条第(一)至(四)所列事项相关
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错更正;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会计政策变更
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 2 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等。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
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的意见。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
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四)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益条件成就;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〇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应当为独
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向独
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按照章程规定向独立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组织
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
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
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三)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协助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五)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六)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七)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独立董事的绩效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八)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九)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零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零四条(一)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
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
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在前款所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述款项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或
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该一年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
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
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
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法、独立董事
的职权等另行规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股东大会按照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的相关权限;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六)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事项;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分别负责公司的发
展战略、审计和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薪酬设计、绩效考核等工作。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际承担能力。
以及采用反担保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非主营业务交易事项的权
限如下: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成交
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三)对于贷款事项,董事会每年四月份之前召开会议,在不超过上一年度
末经审计总资产 50%的范围内核定当年度贷款规模,以及在此规模内公司以其资
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对于发生在当年度贷款规模范围内的贷款事项,
董事会不再另行召开会议审议,统一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
  上述授权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予董事长决定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
议的交易事项以外的交易事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第一百二十七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
开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的记名投票表决。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
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为保证会
议文件的完整性,非以现场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可在下一次参加现场会议时补签
相关决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为保证会议文件的完整性,非以现
场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可在下一次参加现场会议时补签相关记录。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
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
集人)。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指导和监督内
部审计部门工作。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并由该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独立董
事担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主任委员(召
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则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
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
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一百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
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不得担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因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
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或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之外,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在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
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或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监事填补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
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
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
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
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期间: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也
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
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公司如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
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在公司当年未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公司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未
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八十四条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和通过: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
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
提供便利。
  第一百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2 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
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六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或者依据
公司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确实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应就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
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
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
中小股东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届
时有效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分红回报
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董事会制定或调整公司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
和计划安排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
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六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
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以巨潮资讯网作为公
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二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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