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9.46%。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及下属公司 2024 年度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60,000 万元的新增担保额度,对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合并报表范
围内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10,000 万元的新增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以下简称“枣庄银行台儿庄支行”)
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
元锂能”)与枣庄银行台儿庄支行签订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
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担保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保后剩余
审议的本年度 本次担保前 本次使用本年 本次担保后
被担保方 本年度可用担保
担保额度 担保余额 度担保额度 担保余额
额度
丰元锂能 50,000 60,000 10,000 32,000 70,000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310,822,263.35 2,483,203,382.41
负债总额 2,151,777,197.80 1,364,141,363.38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2,148,512,727.56 1,360,972,843.13
银行贷款总额 437,990,000.00 110,000,000.00
净资产 1,159,045,065.55 1,119,062,019.03
项目 2023 年 1-12 月(经审计)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110,258,360.70 1,194,390,147.80
利润总额 -282,952,658.36 -43,235,348.85
净利润 -244,646,470.56 -36,750,046.52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本最高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
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
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
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
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
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4 年 11 月 05 日至 2025 年 02 月 01 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
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
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
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
债务),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4)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
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保证期间依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
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
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该展期无须
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就每笔展
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
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268,000 万元(含上述担
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
算),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9.4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
保等。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